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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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徵用機關取得生產設備之所有權者,應於填發受領證明書後三十日內發給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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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第 10 條,對於由徵用機關取得生產設備所有權的情況,應於填發受領證明書後三十日內發給補償費。 參考資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應變補償費標準,中華民國內政部,2020年4月1日修正。根據該補償費標準,徵用機關取得生產設備之所有權者應於填發受領證明書後三十日內發給補償費。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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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