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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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徵用機關於特定期限內取得生產設備之使用權者,應於解除徵用後填具生產設備返還證明,連同該生產設備,返還被徵用人。
- 2.前項生產設備於返還時,如有非因正常使用所致毀損或滅失之情形,徵用機關應另按該生產設備被徵用時其使用程度之市價補償其減損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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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