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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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徵用機關取得原物料之所有權者,經被徵用人同意,得返還未使用之原物料。
- 2.前項返還,徵用機關應填具原物料返還證明,連同該原物料,返還被徵用人,並由被徵用人依原徵用金額返還補償費。如原徵用金額顯然高於返還時之市場價格,徵用機關得酌減被徵用人應返還之補償費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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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