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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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本辦法之補償規定,遇有爭議時,得成立補償評定小組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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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各級政府機關在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第16條時,若有爭議,可以成立補償評定小組來處理。這是為了解決補償相關的爭議,透過小組來進行評定,以達成公平正義。 然而,本次的法規資料並未提供具體的與補償評定小組有關的案例或範例,這部分需要進一步的資料來支持。因此,對於補償評定小組的詳細運作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和查證。抱歉,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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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