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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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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辦理之徵用,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由徵用機關取得生產設備之所有權。 二、由徵用機關於特定期限內取得生產設備之使用權。 三、由徵用機關取得原物料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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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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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第 2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辦理之徵用,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由徵用機關取得生產設備之所有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