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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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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條住宿式機構提供之紓困措施如下: 一、補貼停業原因存續期間之損失。 二、提供信用保證,協助住宿式機構取得支付員工薪資之貸款。 三、補貼住宿式機構之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員工薪資貸款之利息。
  2. 2.前項第三款之利息補貼,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貼性質相同者,住宿式機構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3. 3.提供住宿式機構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紓困措施,其貸款之資格限制、信用保證、利率、期限、額度、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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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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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第 24 條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條住宿式機構提供之紓困措施如下: 一、補貼停業原因存續期間之損失。 二、提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