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申請補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領據。 二、人員薪資證明。 三、各項維持費之證明。 四、其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資料。
根據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第 7 條,醫療機構申請補償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領據、人員薪資證明、各項維持費之證明和其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資料。例如,醫療機構需要提供領據作為支出的證明,人員薪資證明用以證明薪資支出,各項維持費之證明則可是租金、水電費用等相關費用的證明文件,其他指定之文件資料可能包括醫療機構的相關執照或登記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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