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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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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1 條
(保險人應定期查核被保險人之清償能力)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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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
第八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
規定申請延緩繳納保險費或清償貸款者,保險人應定期查
核
被保險人之清償能力。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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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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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財務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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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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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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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醫療費用支付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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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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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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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相關資料及文件之蒐集、查閱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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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罰則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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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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