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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101保險人應定期查核被保險人之清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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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第八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延緩繳納保險費或清償貸款者,保險人應定期查被保險人之清償能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全民健保法第 101 條規定,保險人對 100 年修法前申請延緩繳費或還款者,應定期查核清償能力。

Q · 收到健保署的「清償能力查核」通知,是要被追繳保費嗎?

不是。是依本條對舊案的例行查核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1 條,民國 100 年 1 月 4 日修正前已依舊制申請延緩繳納保費或紓困貸款者,健保署必須定期查核其清償能力。這是法定的程序性義務,不是針對個人的追繳,目的是確認舊案當事人是否仍維持經濟困難狀態。如實提供財務資料,多數情況查核結果是維持原延緩處遇。

白話解讀

法律改版時不能把舊制度下的人晾在那裡。這條是為了處理民國100年修法前已經依舊制申請延緩繳納保費或延緩清償紓困貸款的人而存在的過渡性條文。對這批人來說,健保署每隔一段時間會查核他們的財務狀況,確認有沒有回到可以繳費或還款的狀態。對絕大多數現在的新讀者來說,這條對你不會產生影響,但它是一個活的制度遺跡,提醒你:每次大型法律改版的「過渡條款」往往決定了多少人會被制度遺忘。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1 條為 2011 年(民國 100 年)全文修正之過渡性條款,規範保險人對「修法施行前」依舊制第 87 條之 4 申請延緩繳納保險費或延緩清償紓困貸款之被保險人,應定期查核其清償能力,以承接舊制案件至其經濟狀況改善或被認定為持續困難為止。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好像收過健保署的財務查核通知,這是什麼?

如果你或家人在民國 100 年 1 月 4 日全民健保法全文修正之前,曾依當時的第 87 條之 4 規定申請過延緩繳納保費或延緩清償紓困貸款,健保署依據第 101 條要定期查核你的清償能力,看你是否已恢復繳費或還款能力。這不是催繳,是依法必須的程序。內行人提示:如實提供資料即可,財務狀況沒改善的話查核結果通常是繼續維持延緩,不會突然要你一次清償(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2這條條文現在還有新案件適用嗎?

沒有,這是純粹的過渡條款。民國 100 年修法後的新申請案已不再適用第 87 條之 4 的延緩機制,而是走第 98 條(豁免懲罰)和第 99 條(紓困基金)的新制度。所以這條只服務於既有的舊案件,新的健保繳費困難者不會被納入本條的查核範圍。

Q3全民健保法第 101 條是什麼?

2011 年全文修正時的過渡條款,規範健保署對 100 年修法前申請延緩繳費或還款者的定期查核義務,純粹承接舊案不適用新申請。

Q4舊制第 87 條之 4 規定什麼?

100 年修法前的延緩繳納機制,允許經濟困難者申請延緩繳納保費或延緩清償紓困貸款,修法後新案改走第 98、99 條。

Q5清償能力是怎麼定義的?

指被保險人依其所得、財產與家庭狀況,是否回復至能履行健保費或紓困貸款給付義務的綜合判斷,標準依第 100 條認定。

Q6過渡條款是什麼意思?

法律大型修正時,為承接舊制下既有案件而設的緩衝性規範,避免修法瞬間使舊制受益人失去保障,是法律穩定性的制度成本。

Q7收到健保署清償能力查核通知怎麼處理?

確認是依第 101 條對舊案的查核 → 備齊所得與財產資料 → 期限內回覆 → 若仍困難主張依第 100 條繼續延緩。如實提供即可,不要置之不理。

Q8怎麼證明自己仍然經濟困難?

提供所得清單、財產清單、家庭成員收入資料、低收入戶證明(如有)、重大醫療支出證明等,符合第 100 條經濟困難認定標準即可。

Q9查核結果不服怎麼救濟?

依第 6 條規定,向健保署申請爭議審議;不服審議結果可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應在收到核定通知 30 日內提出。

Q10過去申請延緩的紀錄怎麼查?

向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查詢,或透過健保署服務專線 0800-030-598,提供身分證字號可調閱舊案紀錄。

Q11第 101 條 vs 第 98 條哪個適用?

看申請時點:100 年 1 月 4 日修法前申請的舊案走第 101 條(過渡承接 + 定期查核),修法後新案走第 98 條(困難期間豁免懲罰)。

Q12第 101 條 vs 第 99 條的差別?

第 101 條處理舊制延緩案件的承接與查核;第 99 條為現行紓困基金借貸機制,提供新案借貸與還款規劃。兩條規範對象與制度設計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 101 oldArt 98 currentArt 99 current
適用案件民國 100 年 1 月 4 日修法前依舊制申請者現行繳費困難者(修法後新案)現行紓困貸款新申請案
處遇內容承接舊案 + 定期查核清償能力豁免懲罰、暫不停止給付提供紓困基金借貸
是否可新申請否(只承接舊案)
審查週期定期查核(健保署訂定)依個案困難期間認定依貸款契約還款條件

Art 101 old

適用案件
民國 100 年 1 月 4 日修法前依舊制申請者
處遇內容
承接舊案 + 定期查核清償能力
是否可新申請
否(只承接舊案)
審查週期
定期查核(健保署訂定)

Art 98 current

適用案件
現行繳費困難者(修法後新案)
處遇內容
豁免懲罰、暫不停止給付
是否可新申請
審查週期
依個案困難期間認定

Art 99 current

適用案件
現行紓困貸款新申請案
處遇內容
提供紓困基金借貸
是否可新申請
審查週期
依貸款契約還款條件

立法沿革 1

(1000104 全文修正)

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第八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延緩繳納保險費或清償貸款者,保險人應定期查核被保險人之清償能力。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七條之四移列。   二、配合相關修正條文酌修所引條次。   三、對於經濟困難者之申請延緩繳納、經濟特殊困難者之免予繳納,與申請延緩清償貸款之情形,實施期限已屆滿,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與第二項。   四、將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並規範適用情形為本法修正公布前之申請延緩繳納保險費或清償貸款者。

  • 第八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名詞
(10001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七條之四移列。   二、配合相關修正條文酌修所引條次。   三、對於經濟困難者之申請延緩繳納、經濟特殊困難者之免予繳納,與申請延緩清償貸款之情形,實施期限已屆滿,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與第二項。   四、將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並規範適用情形為本法修正公布前之申請延緩繳納保險費或清償貸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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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1 條規定:「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第八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延緩繳納保險費或清償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