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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2 條(累計財務短絀金額分年編列預算撥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本保險之累計財務短絀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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