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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20第一、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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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2. 2.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建立第一、二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三種計算基礎:受僱者用薪資、雇主用營利、自營者用執業所得,無固定所得者得自行申報。

Q · 我的健保費投保金額怎麼算?

看身分。上班族用薪資、老闆用營利、接案用執業所得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分三款:受僱者以薪資所得計、雇主及自營業主以營利所得計、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以執行業務所得計。無固定所得者得依分級表自行申報,但保險人得查核,申報不實逕予調整。三種身分對應三種計算邏輯,搞錯款別整個保費結構會錯位。

白話解讀

不同身分的人,投保金額的「錨點」不一樣。你是領薪水的上班族?用薪資所得。你是開公司的老闆?用營利所得。你是自由接案的設計師、律師、會計師?用執行業務所得。這條把台灣的就業型態分成三種類別,每一種類別的投保金額算法不同。第二項還有一個隱藏條款:如果你是「無固定所得」(例如攤販、SOHO 族、部分自營作業者),可以自己申報投保金額,但健保署可以查核,如果發現你申報不實(例如故意低報),直接幫你調整。這個設計背後有一個嚴峻的現實:很多自營工作者會想「我收入不穩定,報低一點省保費」,結果一但被查核就被逕予調整,省下的錢可能連罰鍰都不夠補。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為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認定的核心條款,依就業型態分為三款身分(受僱者、雇主自營業主、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對應薪資所得、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三種計算基礎;第二項並設「無固定所得者自行申報加保險人查核」彈性機制,建立台灣健保保費分級的身分對應制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自由接案的設計師投保金額要怎麼算?

看你的身分認定。如果你是「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自行執業」(例如領有設計相關證照或有執業事實),依本條第三款用「執行業務所得」計算,通常參考去年所得稅申報的執行業務所得。如果你是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工會會協助處理。內行人提示:很多自由工作者選擇加入職業工會(如資訊工會、服務業工會),投保金額按工會規定的基準計算,通常比自己用執業所得申報更簡單,還有政府補助。

Q2無固定所得可以自己申報低一點省保費嗎?

可以申報但不建議壓太低。本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健保署可以查核,申報不實會被「逕予調整」。而且低報投保金額雖然省短期保費,但你未來的勞保年金、傷病給付、失業給付、生育給付全部縮水,長期損失遠大於省下的保費。內行人提示:合理作法是按你實際平均月收入最接近的級距申報。

Q3雇主自己給自己發薪可以低報嗎?

不行。本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雇主及自營業主以「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跟你給自己發多少薪水沒有絕對關係。內行人提示:稅務資料跟健保資料是串聯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的營利所得會被健保署比對,自發低薪鑽漏洞的空間很小。

Q4健保法第20條是什麼?

規範第一二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三款計算基礎(薪資/營利/執業所得),第二項另設無固定所得者自行申報加查核機制。

Q5三款身分計算基礎差在哪?

第一款受僱者用扣繳憑單的薪資所得、第二款雇主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營利所得、第三款自營者用執業所得稅的執行業務所得,三種來源完全不同。

Q6什麼算「執行業務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類第二款,律師、會計師、醫師、設計師、建築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的收入。

Q7「無固定所得」怎麼定義?

收入來源不穩定且無法歸入薪資、營利、執業所得任一款者,如夜市攤販、SOHO 族、直播主、部分自營作業者。

Q8自由接案者投保金額怎麼算?

依第三款用執業所得計,參考去年執行業務所得稅申報書;或加入職業工會由工會按基準申報,後者有政府補助較簡單。

Q9從上班族轉自營者投保金額怎麼變?

從第一款薪資所得切換到第三款執業所得(如為專技人員)或第二項自行申報(如無固定所得),新身分開始才認定,要及時辦理變更。

Q10無固定所得者怎麼申報投保金額?

依健保署投保金額分級表選擇對應級距自行申報,保險人會比對個人所得稅資料查核,建議按實際平均月收入最接近級距申報。

Q11申報不實被查核要怎麼補救?

收到核定通知 30 日內可提出異議並附所得證明,逾期或舉證不足會被逕予調整並補繳保費加罰鍰,追繳時效 5 年。

Q12雇主用營利所得 vs 受僱者用薪資所得差多少?

營利所得是事業盈餘(含留存盈餘)通常高於自發薪資、薪資所得是固定薪水,雇主想用自發低薪算保費通常不可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健康保険法 第40条(標準報酬月額の決定)+ 国民健康保険法 第76条(保険料の算定)
韓國국민건강보험법 제69-73조(보험료의 산정 및 부과)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23-29条(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德國SGB V § 226-240(Beitragsbemessungsgrundlage:依職業類別 Pflichtversicherte / Selbständige / freiwillig Versicherte 分別計算)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242-1, L242-11, L131-6(assiette des cotisations selon le statut professionnel)
美國ACA Premium Tax Credit(26 U.S.C. § 36B)基於 MAGI 計算,無分款身分對應制度(私人保險市場非國家統一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30719 制定)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保險人至少每兩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二十五年。   前項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聘請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十五至二十一人組成精算小組審查之。   保險費率經精算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重行調整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精算之保險費率,其前五年之平均值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百分之五者。   二、本保險之安全準備降至最低限額者。   三、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0104 全文修正)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執行業務所得名詞
  • 名詞
(0830719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01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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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0 條規定:「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