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20 條(第一、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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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 2.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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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建立第一、二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三種計算基礎:受僱者用薪資、雇主用營利、自營者用執業所得,無固定所得者得自行申報。
Q · 我的健保費投保金額怎麼算?
看身分。上班族用薪資、老闆用營利、接案用執業所得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分三款:受僱者以薪資所得計、雇主及自營業主以營利所得計、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以執行業務所得計。無固定所得者得依分級表自行申報,但保險人得查核,申報不實逕予調整。三種身分對應三種計算邏輯,搞錯款別整個保費結構會錯位。
白話解讀
不同身分的人,投保金額的「錨點」不一樣。你是領薪水的上班族?用薪資所得。你是開公司的老闆?用營利所得。你是自由接案的設計師、律師、會計師?用執行業務所得。這條把台灣的就業型態分成三種類別,每一種類別的投保金額算法不同。第二項還有一個隱藏條款:如果你是「無固定所得」(例如攤販、SOHO 族、部分自營作業者),可以自己申報投保金額,但健保署可以查核,如果發現你申報不實(例如故意低報),直接幫你調整。這個設計背後有一個嚴峻的現實:很多自營工作者會想「我收入不穩定,報低一點省保費」,結果一但被查核就被逕予調整,省下的錢可能連罰鍰都不夠補。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為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認定的核心條款,依就業型態分為三款身分(受僱者、雇主自營業主、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對應薪資所得、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三種計算基礎;第二項並設「無固定所得者自行申報加保險人查核」彈性機制,建立台灣健保保費分級的身分對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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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自由接案的設計師投保金額要怎麼算?
看你的身分認定。如果你是「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自行執業」(例如領有設計相關證照或有執業事實),依本條第三款用「執行業務所得」計算,通常參考去年所得稅申報的執行業務所得。如果你是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工會會協助處理。內行人提示:很多自由工作者選擇加入職業工會(如資訊工會、服務業工會),投保金額按工會規定的基準計算,通常比自己用執業所得申報更簡單,還有政府補助。
Q2無固定所得可以自己申報低一點省保費嗎?
可以申報但不建議壓太低。本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健保署可以查核,申報不實會被「逕予調整」。而且低報投保金額雖然省短期保費,但你未來的勞保年金、傷病給付、失業給付、生育給付全部縮水,長期損失遠大於省下的保費。內行人提示:合理作法是按你實際平均月收入最接近的級距申報。
Q3雇主自己給自己發薪可以低報嗎?
不行。本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雇主及自營業主以「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跟你給自己發多少薪水沒有絕對關係。內行人提示:稅務資料跟健保資料是串聯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的營利所得會被健保署比對,自發低薪鑽漏洞的空間很小。
Q4健保法第20條是什麼?
規範第一二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三款計算基礎(薪資/營利/執業所得),第二項另設無固定所得者自行申報加查核機制。
Q5三款身分計算基礎差在哪?
第一款受僱者用扣繳憑單的薪資所得、第二款雇主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營利所得、第三款自營者用執業所得稅的執行業務所得,三種來源完全不同。
Q6什麼算「執行業務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類第二款,律師、會計師、醫師、設計師、建築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的收入。
Q7「無固定所得」怎麼定義?
收入來源不穩定且無法歸入薪資、營利、執業所得任一款者,如夜市攤販、SOHO 族、直播主、部分自營作業者。
Q8自由接案者投保金額怎麼算?
依第三款用執業所得計,參考去年執行業務所得稅申報書;或加入職業工會由工會按基準申報,後者有政府補助較簡單。
Q9從上班族轉自營者投保金額怎麼變?
從第一款薪資所得切換到第三款執業所得(如為專技人員)或第二項自行申報(如無固定所得),新身分開始才認定,要及時辦理變更。
Q10無固定所得者怎麼申報投保金額?
依健保署投保金額分級表選擇對應級距自行申報,保險人會比對個人所得稅資料查核,建議按實際平均月收入最接近級距申報。
Q11申報不實被查核要怎麼補救?
收到核定通知 30 日內可提出異議並附所得證明,逾期或舉證不足會被逕予調整並補繳保費加罰鍰,追繳時效 5 年。
Q12雇主用營利所得 vs 受僱者用薪資所得差多少?
營利所得是事業盈餘(含留存盈餘)通常高於自發薪資、薪資所得是固定薪水,雇主想用自發低薪算保費通常不可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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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30719 制定)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保險人至少每兩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二十五年。 前項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聘請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十五至二十一人組成精算小組審查之。 保險費率經精算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重行調整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精算之保險費率,其前五年之平均值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百分之五者。 二、本保險之安全準備降至最低限額者。 三、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0104 全文修正)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執行業務所得名詞
- 核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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