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 條(政府負擔之保險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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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 條規定政府每年負擔健保總經費不得少於 36%,預算不足時衛福部必須再編預算撥補。
Q · 健保費要漲,政府自己有掏錢嗎?
政府每年至少要負擔健保 36%,不足必須補編預算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 條,政府每年度負擔健保總經費不得少於「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六。若政府依法令各部會編列的相關預算加總不到 36%,第 2 項規定衛生福利部必須再編列預算撥補。這 36% 是法定下限,不是政策目標、也不是選擇題。當健保財務出現缺口、保費要漲時,第一個該問的問題是:政府當年度撥補有達 36% 嗎?
深度解讀
每十塊錢的健保支出,有三塊六毛是政府掏的。這是法律規定的底限,不是參考值,也不是政策目標。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如果政府依各種法令已編的預算加起來不到 36%,衛福部必須自己再編預算補滿。這條的存在,是健保財務的最後一道防線。想像一個場景:某年健保開支大增、保費收入不足,帳面上出現大缺口。這時候第 3 條逼著政府不能袖手旁觀:要嘛調高保費(必須經過審議)、要嘛政府自己多掏錢、要嘛兩者並用。換言之,政府不能只是抱怨「健保錢不夠」,他們是法定的共同負擔人。這個 36% 的數字是 2011 年全文修正時由國民黨團動議寫入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政府在健保財務上「只監督、不付錢」的姿態。你下次看到健保費率要漲的新聞,第一個該問的問題是:政府自己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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