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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38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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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積欠保險費或滯納金,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負責人或主持人應負清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投保單位積欠健保費無財產執行時,負責人或主持人應以個人財產清償欠費。

Q · 公司倒了還欠健保費,老闆要賠嗎?

要。依健保法 38 條,負責人個人財產要扛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8 條,投保單位(通常是公司)積欠保險費或滯納金,當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不足清償時,其負責人或主持人應負清償責任。這是補充性責任:須先窮盡公司財產,但公司結束、清算完畢都不能切斷。掛名負責人或實際主持人都在追索範圍內。

白話解讀

開公司的人最常聽到的一句話:公司是法人,債務跟老闆個人無關。這句話在健保費面前不成立。第 38 條打破公司有限責任的護盾:投保單位(通常是公司)欠了員工健保費和滯納金,公司倒了或財產不夠還,負責人或主持人要用個人財產補上。這條文看起來冷冰冰四十幾個字,它的殺傷力是一把鑰匙:把公司這個盒子的鎖打開,讓健保署的手伸進老闆個人的存款、房子、車子。實務上這代表幾件事:第一,公司清算結束不代表你個人沒事;第二,被請去當「掛名負責人」的人要擔心的不只是股權,還有累積的健保欠費;第三,行政執行署收到健保署的委辦後,追溯到個人財產的速度比民事訴訟快得多。稅法、勞保都有類似規定,這是社會保險債權的「通用武器」。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8 條為健保負責人補充清償責任條款,當投保單位或扣費義務人積欠健保費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將追索負責人或主持人個人財產,是社會保險公法債權突破公司有限責任的法定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掛名負責人,沒領薪水沒經營,也要付嗎?

原則上要。法律看的是你是否為登記負責人或實際主持人,不看你有沒有領薪水。實務上有個很窄的翻轉空間:如果你可以證明自己是被偽造文書掛名(完全不知情),可以主張登記無效。但這要走刑事告訴加民事訴訟,時間長花費大。內行人提示:最有效的防線是當初不要掛名,第二道防線是定期查公司繳費紀錄及時發現異常。

Q2公司合夥人欠健保費跑了,剩下的人要全部扛嗎?

看組織形式。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登記負責人為原則追索。合夥事業(普通合夥)各合夥人對合夥債務連帶負無限責任,所以健保署可以找任一合夥人全額求償。內行人提示:合夥事業的風險結構比公司高很多,這是很多人沒意識到的隱形代價,創業選擇組織型態時這個因素應放進決策表。

Q3健保欠費可以跟其他債權人一樣只拿到剩餘財產的一部分嗎?

不是。健保費和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第 39 條),所以公司清算時健保債權會排在普通債權之前分配。而且分配完不足的部分還可以轉向負責人個人(本條)。兩條合起來形成「先吃公司後吃老闆」的雙重追索結構。內行人提示:這就是為什麼處理公司清算時財務顧問會建議先排除公法債權,它們的優先順位和追索強度都比民事債權高一個層級。

Q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8 條是什麼?

本條建立健保負責人補充清償責任:投保單位欠費且無財產執行時,負責人或主持人要以個人財產清償,是公法債權突破公司有限責任的法定基礎。

Q5什麼叫負責人或主持人?

登記負責人或實際主持人都算。「主持人」三字把實際經營的隱名股東、執行長、合夥主事者都拉進來,看實質不看登記。

Q6投保單位是指什麼?

依健保法應為被保險人辦理參加健保並代繳保險費的機關、團體、雇主或事業主,通常是公司或政府機關。

Q7什麼是補充性責任?

須先窮盡主債務人(投保單位)財產仍無法清償時,才發動的次序性追索責任,不是直接共同責任。

Q8公司倒了健保署怎麼追到老闆?

健保署移送行政執行署,先扣公司財產,不足時依本條轉向負責人個人存款、不動產、薪資、車輛。

Q9收到行政執行通知怎麼辦?

10 日內聲明異議;確認自己是否為責任主體;調閱欠費明細;申請分期或主張身分抗辯。

Q10如何避免擔任負責人後被追討?

擔任前查公司繳費紀錄;清算時優先清償健保欠費;發現異常立即卸任並書面通知健保署。

Q11被冒名當人頭怎麼脫責?

提偽造文書刑事告訴+民事損害賠償,需證明完全不知情。同步向健保署主張登記無效,但難度高。

Q12健保法 38 vs 稅捐稽徵法 24 差在哪?

結構相同(補充性追索),但健保依本法 38、稅捐依稅捐稽徵法 24。同一公司倒閉可能兩條同時啟動,個人責任疊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健保法 38稅捐稽徵法 24勞工保險條例 17
追索門檻投保單位無財產或不足時稅捐稽徵時投保單位無財產時
追索對象負責人或主持人公司負責人投保單位負責人
債權優先性搭配健保法 39 優先於普通債權稅捐優先於普通債權勞保費優先於普通債權

健保法 38

追索門檻
投保單位無財產或不足時
追索對象
負責人或主持人
債權優先性
搭配健保法 39 優先於普通債權

稅捐稽徵法 24

追索門檻
稅捐稽徵時
追索對象
公司負責人
債權優先性
稅捐優先於普通債權

勞工保險條例 17

追索門檻
投保單位無財產時
追索對象
投保單位負責人
債權優先性
勞保費優先於普通債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健康保険法 第75条の5(事業主の保険料納付義務)+ 国民健康保険法 第79条
韓國국민건강보험법 제77조(보험료 납부의무) + 사용자 책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德國SGB IV § 28e(Beitragsschuldnerhaftung des Arbeitgebers)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243-7(cotisations sociales - responsabilité du dirigea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30719 制定)

保險對象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應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   保險對象未依前項規定繳納費用,經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催繳後仍未繳納者,得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於必要時,得對保險對象暫行拒絕保險給付。

立法理由明定部分負擔之費用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負責收取與催繳,以及暫行拒絕保險給付之要件。

(1000104 全文修正)

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積欠保險費或滯納金,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負責人或主持人應負清償責任。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三十條第六項移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規定酌作修正。

  • 義務人名詞
  • 滯納金名詞
(0830719 制定)

明定部分負擔之費用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負責收取與催繳,以及暫行拒絕保險給付之要件。

(1000104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三十條第六項移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規定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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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積欠保險費或滯納金,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負責人或主持人應負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