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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37暫行停止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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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於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經查證及輔導後,得對有能力繳納,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行停止保險給付。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由投保單位扣繳、已繳納於投保單位、經依前條規定經保險人核定其得分期繳納,或保險對象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受保護期間時,不在此限。
  2. 2.前項暫行停止保險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予計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健保法第 37 條:經查證輔導後對有能力拒繳者得停保,薪資扣繳、分期、家暴期間除外,停保期保費照計。

Q · 欠健保費會被停保嗎?

不會立刻。要先查證輔導,且僅針對「有能力拒繳」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7 條,健保署必須先經「查證及輔導」程序,並認定保險對象「有能力卻拒不繳」才能暫停保險給付。但薪資已由投保單位扣繳、已繳於投保單位、已核定分期繳納,或處於家暴保護令期間者,絕對不能停保。停保期間保險費仍照計算累積。

白話解讀

有一個時刻你才會意識到,健保卡不是你口袋裡的永久通行證:你刷健保卡,系統跳出「欠費註記」,櫃檯跟你說今天要自費。這不是系統故障,是法律。第 37 條授權健保署在「有能力繳卻拒不繳」的情況下,暫停對你的保險給付(你就醫時不再由健保付款)。注意兩個關鍵詞:「有能力」加「拒不繳」,兩個要件一起才成立。單純繳不起不會被停,那是第 36 條分期的範圍。而且法律還設了好幾個例外:保費已被公司從你薪水扣下、已繳給公司但公司沒轉交、已核定分期、或你正在家暴保護令期間。另外要記住一件很多人沒注意的事:被停給付期間保險費還是照計算。停保不是省下保費,只是你的就醫權利被凍結,欠款繼續累加。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7 條規範暫行停止保險給付制度:保險人對「有能力繳納卻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經查證及輔導後得暫停其保險給付,惟設有薪資已扣繳、已分期、家暴保護期間等多項絕對例外,停保期間保險費繼續計收。本條為健保紀律與就醫權平衡的法定界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欠健保費兩個月,會不會下次看病就被擋下來?

不會立刻。健保署要先經過「查證及輔導」程序,並認定你「有能力卻拒不繳」才能停保。單純欠個兩三期通常先是催繳、加徵滯納金、寬限期、移送行政執行,這些都在前面。而且即使到停保階段,只要你申請分期且獲核定,就自動回到但書保護範圍。內行人提示:收到催繳通知就是啟動對話的時間點,越早主動越便宜。

Q2家暴受害者離家後健保要怎麼辦?

保護令核發期間是停保的絕對例外,但實務上更關鍵的是轉出投保單位。你可以到戶籍地健保分區申請以第六類身分(地區人口)投保,脫離原加害者的投保單位。保護期間任何停保決定都無效。內行人提示:保護令影本給健保署建檔後,施暴者刻意欠費的行為不會影響你的就醫權,這是家暴法和健保法合作的安全網。

Q3公司扣了我的健保費卻沒繳,被停保了怎麼辦?

你受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絕對保護。拿薪資單、扣繳憑單、存摺紀錄到健保分區業務組,停保處分當場應撤銷。責任會追溯到雇主身上,健保署可對雇主強制執行欠款,並依勞基法移送勞動主管機關。內行人提示:保留近 6 個月薪資單與銀行入帳紀錄是關鍵證據,雇主若主張現金發放也可以工作證明、勞健保異動表反證。

Q4全民健保法第 37 條是什麼?

規範健保停保制度,限「有能力卻拒不繳」者才能停保,並設薪資扣繳、分期、家暴四項絕對例外

Q5健保停保跟健保斷保差在哪?

停保是給付凍結保費照計,斷保是身分喪失整個離開保險。停保是行政處分可救濟,斷保是身分變動

Q6什麼叫有能力卻拒不繳?

主觀要件,須兼具經濟能力與拒繳意願,舉證責任在健保署,單純繳不起不算

Q7查證及輔導是什麼程序?

健保署停保前的法定前置程序,包含調查財務狀況、輔導補繳或申請分期,跳過此程序的停保處分有瑕疵

Q8健保被停保了怎麼解除?

對照四項但書、備齊證明文件、至健保分區業務組申請恢復;或補繳全額、申請分期、提訴願

Q9怎麼證明公司扣了健保費沒繳?

薪資單、扣繳憑單、銀行入帳紀錄、勞健保異動表,擇 2-3 樣交叉佐證

Q10健保停保訴願怎麼提?

收到處分書 30 日內向衛生福利部訴願會提訴願書,附上但書證明或反駁「有能力拒繳」認定的證據

Q11家暴受害者怎麼讓健保不被停?

拿民事保護令影本到健保分區建檔,並申請轉為第六類地區人口投保脫離原投保單位

Q12第 37 條 vs 第 35 條差在哪?

§35 是金錢追繳(滯納金、行政執行),§37 是給付凍結。§35 適用所有欠費,§37 限有能力拒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適用條件
效果
救濟路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民健康保険法 第63条(給付の制限)
韓國국민건강보험법 제53조(급여의 제한)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26-28条(社會保險待遇之中止)
德國SGB V § 16(Ruhen des Anspruchs auf Krankenversicherungsleistungen bei Beitragsrückstand)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 161-15-1(suspension du droit aux prestations)
美國42 U.S.C. § 1396a (Medicaid) / SSA disenrollment rules(非直接對應,美國無全民健保體系)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30719 制定)

第五類保險對象就醫時,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但不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轉診就醫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明定低收入戶之部分負擔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1000104 全文修正)

保險人於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經查證及輔導後,得對有能力繳納,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行停止保險給付。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由投保單位扣繳、已繳納於投保單位、經依前條規定經保險人核定其得分期繳納,或保險對象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受保護期間時,不在此限。   前項暫行停止保險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予計收。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830719 制定)

明定低收入戶之部分負擔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1000104 全文修正)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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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7 條規定:「保險人於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經查證及輔導後,得對有能力繳納,拒不繳納之保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