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6 條(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之申請)
- 1.有經濟上之困難,未能一次繳納保險費、滯納金或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者,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或依第九十九條之規定申請貸款或補助;保險人並應主動協助之,必要時應會同社政單位或委託民間相關專業團體,尋求社會資源協助。
- 2.前項申請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6 條規定,經濟困難者得申請分期繳納保費、滯納金,健保署應主動協助並會同社政單位轉介資源。
Q · 健保繳不出來怎麼辦?可以分期嗎?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6 條,經濟困難者可向健保署申請分期繳納保險費、滯納金或自付費用,亦可依第 99 條申請貸款或補助;健保署不得消極處理,必要時應會同社政單位或委託民間團體尋求資源協助。建議在寬限期 15 天內主動撥打 0800-030-598 或臨櫃申請,避免被移送行政執行加徵滯納金。
白話解讀
每個月收到健保繳款單,盤算三秒後決定「這個月先跳過」的人,可能不知道自己正在走一條最糟糕的路。健保費繳不出來你有兩個分岔路:一條是欠費加滯納金然後被移送行政執行(政府強制收錢),另一條是打電話給健保署申請分期。前者會讓你從繳不出幾千塊,變成被強制扣薪幾萬塊外加停止給付。後者只需要說「我有經濟困難」,填一份表格,就可能把壓力攤平成好幾期。更關鍵的是,這條文強制健保署「應主動協助」,必要時還要會同社政單位或民間團體幫你找資源。這不是健保署的好心,是它的法律義務。真正在這關卡住的人,不是繳不起的人,是不知道可以申請分期的人。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6 條為健保財務困難救濟機制,建立三層保護結構:第一層分期繳納制度讓繳費能力暫時不足者不必退出健保;第二層課予保險人主動協助義務,承辦人消極處理即屬違法;第三層會同社政單位機制將個案延伸至完整社會福利體系,體現社會保險普及性與負擔能力的價值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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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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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繳不出健保費真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嗎?▾
會。依第 35 條,投保單位逾 30 日、保險對象逾 150 日未繳,健保署可移送行政執行署。被移送後會被扣薪、扣存款、扣動產,執行費用還要你自己吸收。內行人提示:在被移送前主動申請分期可以中斷這個流程,即使已被移送仍可跟行政執行署談分期,但籌碼少很多。主動先於被動,是所有債務處理的鐵律。
Q2分期最多可以分幾期?會不會像銀行那樣收利息?▾
具體期數由健保署擬訂的辦法決定,視個案可分數期至二十四期不等,健保費分期不收利息。但已累積的滯納金原則上仍要繳納。內行人提示:申請時同時嘗試滯納金減免,符合特定條件者(例如急難、重大傷病)可獲部分減免,不問就永遠不會有。
Q3聽說低收入戶健保費政府會出,這條跟那個規定有什麼關係?▾
不一樣。低收入戶健保費由政府補助是第 99 條的規定。第 36 條是給經濟困難但還沒被認定為低收入戶的人用的緩衝機制。關鍵是這條強制健保署『必要時應會同社政單位』,意思是健保署有義務幫你轉介到社政體系,讓你被更完整的社會福利網接住。這就是法律設計的雙重保護機制。
Q4健保費繳不出來怎麼辦?▾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6 條可申請分期繳納,撥 0800-030-598 或臨櫃辦理,健保署有義務主動協助。
Q5健保分期是什麼?要利息嗎?▾
將累積保費攤平成數期繳納(最多約 24 期),不收利息,但已產生的滯納金原則仍須繳納。
Q6什麼叫健保署主動協助義務?▾
本條後段明文規定保險人「應主動協助」,承辦人不能消極處理,必要時須會同社政單位轉介資源,是法律義務不是好心。
Q7會同社政單位是什麼意思?▾
健保署協同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資源篩查,可能幫你連結到低收入戶、急難救助、重大傷病補助等其他資源。
Q8怎麼申請健保分期?▾
撥打 0800-030-598 或臨櫃至當地健保署分區業務組,填申請書並附經濟困難證明(失業證明、低收入戶證明、重大傷病卡)。
Q9健保分期最多可以分幾期?金額怎麼算?▾
依健保署辦法視個案分數期至 24 期不等,每期金額 = 累積欠費 ÷ 核准期數,不加計利息。
Q10申請健保分期需要什麼證明?▾
失業證明、低收入戶證明、重大傷病卡、收入減少證明、家庭照顧負擔證明等任一份,越完整核准率越高。
Q11申請分期要等多久才會核准?▾
一般 7-14 個工作天,急迫個案可請承辦人加速。期間建議先繳能繳的部分減少累積。
Q12健保分期 vs 健保第 99 條貸款補助哪個有利?▾
分期適合短期繳費能力不足、長期仍能負擔者;第 99 條貸款補助適合低收入戶、弱勢身分長期難以負擔者。可同時申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s |
|---|---|
| 申請路徑 | { "分期繳納(第 36 條)": "向健保署申請攤平期程", "貸款補助(第 99 條)": "弱勢者由政府貸款或補助", "退保": "中斷健保(不建議)" } |
| 適用對象 | { "分期繳納(第 36 條)": "有經濟困難之被保險人、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 "貸款補助(第 99 條)":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定弱勢身分", "退保": "不適用(健保強制性)" } |
| 是否須繳費 | { "分期繳納(第 36 條)": "仍須繳清,僅攤平時程", "貸款補助(第 99 條)": "部分由政府承擔", "退保": "中斷期間就醫全自費" } |
| 對信用紀錄影響 | { "分期繳納(第 36 條)": "無聯徵影響", "貸款補助(第 99 條)": "無聯徵影響", "退保": "復保時需補繳,可能被移送執行影響信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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