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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6 條(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之申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經濟上之困難,未能一次繳納保險費、滯納金或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者,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或依第九十九條之規定申請貸款或補助;保險人並應主動協助之,必要時應會同社政單位或委託民間相關專業團體,尋求社會資源協助。
  2. 前項申請之條件、審程序、分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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