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十一 章 附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99 條
(紓困基金之設置及申貸補助)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主管機關
得編列預算設置紓困基金,供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保險對象無息申貸或補助本保險保險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前項申貸,除申貸人自願提前清償外,每月償還金額,不得高於開始申貸當時之個人保險費之二倍。
第一項基金之申貸及補助資格、條件、貸款償還期限與償還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保險財務 §1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 §2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4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醫療費用支付 §6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66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 §76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相關資料及文件之蒐集、查閱 §79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罰則 §80-1
開新分頁
第 十一 章 附則 §9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雙階理論(二階段理論): 第一階「審核資格」→公法行政處分 第二階「簽訂契約發給補助」→私法民事契約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