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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0 條(保險醫療辦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或生育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醫療服務,應依第二項訂定之醫療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訂定之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規定辦理。
  2. 前項保險對象就醫程序、就醫輔導、保險醫療服務提供方式及其他醫療服務必要事項之醫療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其就醫時間與處所之限制,及戒護、轉診、保險醫療提供方式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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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macat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1️⃣-2️⃣ 對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予以輔導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