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60 條(訂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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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0 條規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由衛福部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訂,諮詢健保會後報行政院核定。
Q · 健保總額是誰決定的?流程怎麼跑?
衛福部擬範圍、健保會諮詢、行政院核定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0 條,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必須在年度開始的六個月前擬訂下一年度的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一個上下限區間),經諮詢全民健康保險會後,報請行政院核定。核定後的範圍才會在第 61 條規定下,由健保會協議出具體總額與分配方式。三階段:擬範圍 → 諮詢 → 核定。
白話解讀
為什麼新藥要等好幾年才納入健保?為什麼同一台核磁共振,你在某間醫院要等三個月但另一家一週就能做?為什麼醫師會說「這項檢查健保不給付」?答案的起點都在這條。每年衛福部會在年度開始的六個月前,擬訂下一年度所有健保醫療給付費用的「總額範圍」,諮詢健保會後報行政院核定。這個數字決定了全台灣一整年健保能花多少錢看病、多少錢給藥、多少錢做檢查、多少錢付給每一家醫院。它是「總量管制」的源頭。太低,醫療品質下降、醫護過勞;太高,保費要調漲或舉債。你每次看病、每次拿藥,背後都是這個總額在運作。你感受到的每一次「候位」「掛不到號」「這個要自費」,幾乎都能追溯到這條。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0 條規範我國健保「總額支付制度」的預算源頭:每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的範圍,由主管機關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訂,諮詢健保會後報行政院核定。這條建立的是「先定框、再分配」的財政紀律機制,是後續第 61 條協議總額與部門分配的上位依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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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健保總額是誰決定的?
第一步由衛生福利部擬訂「範圍」(一個上下限區間),在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完成;第二步諮詢健保會;第三步報行政院核定。核定後的範圍才會由健保會在第 61 條規定下協議出具體數字與分配。換句話說,主管機關先畫框框,健保會在框內協議。內行人提示:範圍的「下限」就是醫界能拿到的保底金額,上限是民眾和政府願意負擔的上限。每年爭議的核心不是中間值,是下限要定多高。
Q2總額不夠用時怎麼辦?為什麼有時點值會破底?
總額是固定的,但醫療服務量會超出預期。超出部分不會另外撥錢,而是透過「點值浮動」機制讓每一點的價值下降。舉例:原本一點一元,需求爆量後可能變成一點 0.85 元。醫療院所做同樣的事拿到的錢就少了。這就是媒體上說的「點值破底」。內行人提示:點值越低,醫院對「健保虧錢的項目」越不積極,會明顯感覺到某些服務被導向自費。本條的總額水準直接決定點值是否會破底。
Q3健保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是什麼?
健保全年可用於醫療給付的金額上限,採總量管制方式運作。近年約 8,000-9,000 億新台幣。
Q4健保總額制度是什麼?
對全國健保支出設定上限的財政管制機制,1998 年牙醫試辦,2002 年全面實施,源自加拿大、德國、法國模式。
Q5「範圍」跟「總額」有什麼不同?
第 60 條的「範圍」是上下限區間(框框),第 61 條的「總額」是健保會在範圍內協議出的具體數字。
Q6全民健康保險的主管機關是誰?
衛生福利部(依本法第 4 條),實際業務由所屬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
Q7健保總額範圍怎麼擬訂?
衛福部監測公衛指標、就醫人次、醫療科技進場速度後,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訂上下限區間。
Q8健保總額協商流程怎麼跑?
衛福部擬範圍 → 健保會諮詢(付費者、提供者、專家三方)→ 行政院核定 → 第 61 條協議具體分配。
Q9總額超支怎麼處理?
不會另外撥錢,而是透過「點值浮動」讓每點對應金額下降,俗稱點值破底,醫院做同樣的事拿到的錢減少。
Q10民眾怎麼影響總額決策?
透過健保會付費者代表反映意見、關注每年下半年的總額協商新聞,或在立法院健保預算審查時遊說。
Q11健保總額 vs 商業保險預算差在哪?
健保總額是強制全民、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險上限;商業保險是契約自由、營利導向的個別保單。前者管制全國資源,後者管理個別風險。
Q12第 60 條 vs 第 61 條差在哪?
第 60 條訂「範圍」(框框)由行政院核定,第 61 條訂「總額」(具體數字與分配)由健保會協議。先框後額兩段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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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ctor | Approver | Timing |
|---|---|---|---|
| 範圍 (第 60 條) | 主管機關擬訂 | 行政院 | 年度開始六個月前 |
| 總額 (第 61 條) | 健保會協議 | 主管機關核定 | 範圍核定後續行 |
| 支付基準 (第 62 條) | 健保署訂定 | 主管機關核定 | 總額確定後 |
| 審查機制 (第 63 條) | 健保署或受託機構 | 依法執行 | 費用申報後 |
Actor
- 範圍 (第 60 條)
- 主管機關擬訂
- 總額 (第 61 條)
- 健保會協議
- 支付基準 (第 62 條)
- 健保署訂定
- 審查機制 (第 63 條)
- 健保署或受託機構
Approver
- 範圍 (第 60 條)
- 行政院
- 總額 (第 61 條)
- 主管機關核定
- 支付基準 (第 62 條)
- 主管機關核定
- 審查機制 (第 63 條)
- 依法執行
Timing
- 範圍 (第 60 條)
- 年度開始六個月前
- 總額 (第 61 條)
- 範圍核定後續行
- 支付基準 (第 62 條)
- 總額確定後
- 審查機制 (第 63 條)
- 費用申報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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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30719 制定)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醫療服務,不得無故拒絕。
立法理由為保障保險對象就醫權益,爰明定本條文。
(1000104 全文修正)
本保險每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由主管機關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訂其範圍,經諮詢健保會後,報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本條及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規定,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係由主管機關擬訂範圍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再由健保會依前述核定範圍負責辦理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協議訂定及分配。為使健保會之功能得以有效發揮,宜使其於擬訂總額範圍時即得參與其事,是以主管機關於擬訂總額範圍前,得交付健保會研究總額範圍。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為保障保險對象就醫權益,爰明定本條文。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本條及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規定,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係由主管機關擬訂範圍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再由健保會依前述核定範圍負責辦理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協議訂定及分配。為使健保會之功能得以有效發揮,宜使其於擬訂總額範圍時即得參與其事,是以主管機關於擬訂總額範圍前,得交付健保會研究總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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