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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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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81 條
(罰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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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
核
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
罰鍰
;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該事由已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之應領醫療費用內扣除。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前項規定行為,其情節重大者,保險人應公告其名稱、負責醫事人員或行為人姓名及違法事實。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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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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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財務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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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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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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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醫療費用支付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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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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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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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相關資料及文件之蒐集、查閱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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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罰則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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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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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gemmacat
6 month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詐領保險給付及醫療費用 🔺申請保險給付— 醫療院所 🔺申請「核退」— 一般民眾(e.g. 赴美生產且不符合緊急情況之詐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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