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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81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該事由已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之應領醫療費用內扣除。
  2.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前項規定行為,其情節重大者,保險人應公告其名稱、負責醫事人員或行為人姓名及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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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gemmacat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1️⃣ -1️⃣ 詐領保險給付及醫療費用 🔺申請保險給付— 醫療院所 🔺申請「核退」— 一般民眾(e.g. 赴美生產且不符合緊急情況之詐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