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82罰則

快速跳轉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者,應退還已收取之費用,並按所收取之費用處以五倍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2 條規定,特約醫事機構違反第 68 條收費規範者應退費並處 5 倍罰鍰。

Q · 在健保特約診所被多收自費怎麼辦?

依健保法第 82 條檢舉,可退費並罰對方 5 倍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2 條,當特約醫事機構就健保給付範圍內的項目向你收費(違反第 68 條),健保署會命機構退還已收取費用,並另處所收費用 5 倍罰鍰歸國庫。退費歸你、罰鍰歸健保署,兩者並行不互抵。檢舉管道為 1957 福利諮詢專線、健保署網路檢舉表單或健保快易通 App,附收據與項目代碼證據即可啟動查核。

白話解讀

你看健保門診結帳時,櫃檯小姐說「這個項目健保不給付,要自費」,你沒多想就付了。但如果那個項目其實健保有給付呢?你就是被偷收了。健保法第 83 條設定的武器很直接: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 68 條規定(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健保給付範圍內費用),應退還收取費用,並按所收取費用處 5 倍罰鍰。注意,退款歸你,罰鍰歸健保署。所以檢舉成功對你本人的實質利益是「拿回被收的錢」,但對診所的懲罰是 5 倍罰鍰加上聲譽損失。這條是健保給你的隱形保險絲,按下去會觸發退款和罰鍰兩個效果。問題是絕大多數人不知道這個按鈕在哪。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2 條為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違反健保收費限制(第 68 條)之專屬罰則,雙重制裁包含「全額退費予被收費保險對象」與「所收費用 5 倍罰鍰歸國庫」。本條與第 81 條詐領罰則、第 84 條停約處分共同構成健保特約管理的核心懲處架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怎麼知道一個項目是不是健保應該給付的?

健保署網站有「門診醫療服務項目及支付標準」公開查詢,輸入項目代碼或關鍵字可查到,健保快易通 App 也有簡化版查詢功能適合現場使用。內行人提示:若診所給的收據項目名稱寫得模糊(例如只寫「處置費」),本身就是警訊。正常合規收據會寫清楚項目性質和代碼,模糊化往往是為了規避檢驗。

Q2我檢舉成功能拿到多少錢?

你拿回的是「實際被多收的金額」,不是 5 倍罰鍰的分潤。5 倍罰鍰是健保署的收入,不是檢舉獎金。內行人提示:本條的設計邏輯是「讓病人不吃虧 + 讓診所不敢再犯」,不是「鼓勵檢舉賺錢」。若你檢舉動機是為了金錢回報,健保署部分違規態樣有檢舉獎金制度(例如詐領案件),但本條違反第 68 條收費不在獎金範圍內。

Q3健保法第 82 條是什麼?

特約醫事機構違反第 68 條健保給付範圍內不得收費規定的專屬罰則:退費 + 5 倍罰鍰,是健保特約管理的核心制裁工具。

Q4什麼叫違規收費?

特約機構就健保已給付的醫療項目,再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之行為,例如將屬於健保給付的診療材料另列「自費項目」收取。

Q55 倍罰鍰歸誰?退費歸誰?

5 倍罰鍰歸健保署國庫、退費歸被多收錢的保險對象,兩者性質不同並行不互抵,檢舉人能拿回的只是原始退費。

Q6什麼叫誘使自費?

明知該項目為健保給付範圍,仍主動建議或暗示病人選擇「自費版本」之行為,屬於本條典型違規態樣。

Q7在診所被多收錢怎麼辦?

結帳當下索取完整收據與項目明細,回家查健保署支付標準確認,違規即撥 1957 福利諮詢專線或上健保署網站檢舉。

Q8怎麼證明診所違規收費?

三件套:收據正本、項目明細(含項目代碼)、健保署「門診醫療服務項目及支付標準」查詢截圖,比口頭投訴有效 10 倍。

Q9健保檢舉要多久才有結果?

一般 1-3 個月會有書面回覆,可保留檢舉案號主動致電 1957 追蹤進度,情節重大案件可能延長至 6 個月。

Q105 倍罰鍰怎麼計算?

按特約機構實際違規所收費用乘以 5 倍計算,例如違規收費 500 元,罰鍰即 2,500 元,由健保署裁處。

Q11健保法 82 vs 81 詐領健保差在哪?

82 條罰違規收費(病人付錢的損失)、81 條罰詐領健保(健保署付錢的損失),舉證對象與受害金主完全不同。

Q12健保法 82 vs 84 停約處分怎麼判斷?

82 條為金錢罰、84 條為資格罰,82 條適用所有違規收費,84 條限情節重大;實務上常併用,對機構威脅是 84 條較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ct 82Act 81Act 84
處罰對象違規收費的特約機構詐領健保的特約機構情節重大或屢犯機構
處罰標的退費 + 5 倍罰鍰追扣費用 + 2-20 倍罰鍰停約 1-3 個月 / 不予特約
受害對象保險對象(病人)全民健保基金視個案而定
退費受領人病人健保署不適用
可否併罰可與第 84 條併用可與第 84 條併用獨立或併用

Act 82

處罰對象
違規收費的特約機構
處罰標的
退費 + 5 倍罰鍰
受害對象
保險對象(病人)
退費受領人
病人
可否併罰
可與第 84 條併用

Act 81

處罰對象
詐領健保的特約機構
處罰標的
追扣費用 + 2-20 倍罰鍰
受害對象
全民健保基金
退費受領人
健保署
可否併罰
可與第 84 條併用

Act 84

處罰對象
情節重大或屢犯機構
處罰標的
停約 1-3 個月 / 不予特約
受害對象
視個案而定
退費受領人
不適用
可否併罰
獨立或併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TW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2 條(特約機構違規收費 5 倍罰鍰)
日本健康保険法第 86 条(保険医療機関等の指定の取消し)+ 療養担当規則違反處分
韓國국민건강보험법 제98조(요양기관 업무정지 또는 5배 이하 과징금)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830719 制定)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本保險之保險人,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

立法理由明定因汽車交通事故造成之保險事故,保險人為保險給付後,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有代位求償之權利。

(0940429 修正)

保險對象因發生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全民健保公民共識會議之與會人員,一致認為保險事故如果係可明確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所導致,全民健保之保險人於給付後,應向該第三人代位求償,以符公平正義原則,另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第一一七次會議,委員發言亦多傾向支持擴大代位求償範圍。爰增訂公共安全事故及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為代位求償範圍。

(1000104 全文修正)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者,應退還已收取之費用,並按所收取之費用處以五倍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相關修正條文酌修所引條次,並酌修文字。

(0830719 制定)

明定因汽車交通事故造成之保險事故,保險人為保險給付後,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有代位求償之權利。

(0940429 修正)

全民健保公民共識會議之與會人員,一致認為保險事故如果係可明確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所導致,全民健保之保險人於給付後,應向該第三人代位求償,以符公平正義原則,另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第一一七次會議,委員發言亦多傾向支持擴大代位求償範圍。爰增訂公共安全事故及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為代位求償範圍。

(10001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相關修正條文酌修所引條次,並酌修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2 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者,應退還已收取之費用,並按所收取之費用處以五倍之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