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之基金,得以下列方式運用: 一、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保險之投資。
本保險安全準備總額,以相當於最近精算一個月至三個月之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