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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77 條(安全準備之運用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保險之基金,得以下列方式運用: 一、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准有利於本保險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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