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八 章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76 條
(安全準備之來源)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其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二、本保險之
滯納金
。 三、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四、政府已開徵之菸、酒健康福利捐。 五、依其他
法令
規定之收入。
本保險年度收支發生短絀時,應由本保險安全準備先行填補。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保險財務 §1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 §2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4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醫療費用支付 §6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66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 §76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相關資料及文件之蒐集、查閱 §79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罰則 §80-1
開新分頁
第 十一 章 附則 §9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提列安全準備金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