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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75藥品交易書面契約之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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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保險藥品費用逾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者,其與藥商間之藥品交易,除為罕見疾病用藥採購或有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情事外,應簽訂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2. 2.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前項書面契約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5條要求保險藥品費用逾公告金額之醫療機構與藥商交易必須簽書面契約,由衛福部會同公平會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

Q · 健保藥品交易為什麼要簽書面契約?金額多少要簽?

保險藥品費用逾公告金額者強制書面化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5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的保險藥品費用逾主管機關公告金額時,與藥商間的藥品交易必須以書面契約明定權利義務,除罕見疾病用藥或主管機關公告特殊情事得免外。本條核心不是禁止藥價差,而是把回扣、折讓、贊助等檯面下交易強制納入書面契約攤陽光下。

白話解讀

有一個問題你可能從沒想過:同一顆降血壓藥,健保給醫院 5 塊,但醫院跟藥廠買的價錢可能是 3 塊,中間 2 塊的差價叫「藥價差」,是醫院的收入。過去這件事完全不透明,藥廠用回扣、佣金、折讓各種名目往醫院塞錢,健保付出去的每一塊都可能被切走一層。這條就是要把這個黑盒子強制打開:保險藥品費用超過一定金額的醫院、診所和藥商之間,必須簽書面契約,寫清楚誰給誰什麼、拿了多少錢、怎麼算。主管機關還要會同公平會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以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核心不是「不准有藥價差」,是「你要讓健保看得見」。你吃的每顆藥,背後都有這個制度在運作。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5條為健保藥品交易透明化的核心規範,要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藥商間,凡保險藥品費用逾主管機關公告金額之交易,應以書面契約明定權利義務關係,並由衛生福利部會同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建構藥品市場合規與健保財務透明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同一種藥在不同醫院價差那麼大?

因為各醫院跟藥廠議價能力和採購量不同,健保支付給醫院的藥費是統一的,但醫院向藥廠進貨的價格可能差很多,中間就是藥價差。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5條要求超過公告金額的交易必須有書面契約,讓這些差異攤在陽光下。內行人提示:你真正該在意的不是有沒有藥價差,而是這個差有沒有被合理告知、有沒有反映在你的部分負擔裡。

Q2我是診所醫師,跟藥商簽的舊約算數嗎?

舊約如果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5條第2項主管機關公告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在健保署特約管理的框架下可能被要求補正甚至視為違約。建議拿出來一條一條比對範本,不合規就主動換新約。內行人提示:補正期間健保署通常給機會,但被稽核才補就變成有紀錄的瑕疵,主動換比被動換有利得多。

Q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5條是什麼?

規定逾公告金額之藥品交易應簽書面契約,衛福部會同公平會訂範本,把藥廠與醫院間黑盒子透明化的核心條文。

Q4什麼是藥品交易書面契約?

醫療機構與藥商間關於保險藥品採購之條件、回饋金、折讓等全部以書面明定權利義務之契約。

Q5藥價差是什麼,違法嗎?

藥價差是健保給付與實際進貨之差額,本身合法。違法的是不透明、用贊助名義包裝的交易條件。

Q6哪些藥品交易要簽書面契約?

保險藥品費用逾主管機關公告金額之交易都要簽,除罕見疾病用藥或主管機關公告特殊情事外。

Q7藥品書面契約怎麼簽才合規?

下載衛福部會同公平會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逐條對照簽署,所有回饋折讓條件入約。

Q8主管機關公告的金額門檻是多少?

金額門檻由衛福部依年度公告,落入規範的醫療機構與藥局數量逐年擴大。

Q9違反第75條會有什麼後果?

健保署依特約管理規定處分,重者解除特約,全院健保業務停擺;連動可能觸發公平法與稅務責任。

Q10舊有契約不合規怎麼補正?

主動依範本重簽,保留補正紀錄。被稽核後才補變成有瑕疵紀錄,處分輕重差很多。

Q11健保第75條 vs 公平法第20條垂直限制差在哪?

健保第75條規範書面化透明化,公平法第20條規範實質競爭限制。同一行為可能兩條同時觸發。

Q12罕見疾病用藥真的完全免簽嗎?

本條但書免除書面契約義務,但仍受健保署特約管理、藥事法及罕病用藥採購規範約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mpliantNon compliant
回饋金處理回饋條件、計算方式、給付時點全部入書面契約用「教育贊助」「醫學會議」名義交付,無書面對應
健保署稽核出示契約即可說明交易條件,紀錄完整無瑕疵無書面或書面與實際不符,視為違約
稅務查核收入與成本可勾稽,發票與契約一致資金流向不明,可能涉漏稅與不實申報
公平法評估契約條款公開審視,可主張正當理由默契式垂直限制,可能違反公平法第20條
解除特約風險違規率低,與健保署長期合作情節重大時健保業務全面停擺

Compliant

回饋金處理
回饋條件、計算方式、給付時點全部入書面契約
健保署稽核
出示契約即可說明交易條件,紀錄完整無瑕疵
稅務查核
收入與成本可勾稽,發票與契約一致
公平法評估
契約條款公開審視,可主張正當理由
解除特約風險
違規率低,與健保署長期合作

Non compliant

回饋金處理
用「教育贊助」「醫學會議」名義交付,無書面對應
健保署稽核
無書面或書面與實際不符,視為違約
稅務查核
資金流向不明,可能涉漏稅與不實申報
公平法評估
默契式垂直限制,可能違反公平法第20條
解除特約風險
情節重大時健保業務全面停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健康保険法 + 薬価基準(厚生労働省告示)+ 医療機関等における医薬品の取引の在り方に関する留意事項
韓國국민건강보험법 + 약가제도 + 의약품 거래내역 보고제도
中國社會保險法 + 國家醫保局藥品集中採購(帶量採購)+ 醫療機構藥品購銷合同管理規定
德國SGB V §§ 130a, 130b(Rabattverträge)+ AMNOG(Arzneimittelmarktneuordnungsgesetz)藥品市場重整法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162-16 + CEPS(Comité économique des produits de santé)價格協商
美國Section 340B Drug Pricing Program + Inflation Reduction Act 2022(Medicare 藥價談判)+ Sunshine Act(Open Paymen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30719 制定)

違反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者,應退還收取之費用,並按所收取之費用處以五倍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巧立名目收取費用之處罰。

(1000104 全文修正)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保險藥品費用逾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者,其與藥商間之藥品交易,除為罕見疾病用藥採購或有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情事外,應簽訂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前項書面契約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藥品市場競爭秩序,建立公平、合理及透明之交易環境,並取得藥品市場交易之正確資料,於第一項規定領取保險藥品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藥品交易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另考量實務上可能有緊急採購或特殊藥品採購等無法簽訂書面契約之特殊情形,爰併為除外規定。   三、第二項課予主管機關規定書面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義務,以確保公平、合理及透明交易環境之落實;另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以利引導藥品交易雙方書面契約之簽訂。

  • 主管機關名詞
  • 同行名詞
  • 公平交易名詞
  • 定型化契約名詞
(0830719 制定)

明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巧立名目收取費用之處罰。

(10001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藥品市場競爭秩序,建立公平、合理及透明之交易環境,並取得藥品市場交易之正確資料,於第一項規定領取保險藥品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藥品交易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另考量實務上可能有緊急採購或特殊藥品採購等無法簽訂書面契約之特殊情形,爰併為除外規定。   三、第二項課予主管機關規定書面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義務,以確保公平、合理及透明交易環境之落實;另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以利引導藥品交易雙方書面契約之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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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5 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保險藥品費用逾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者,其與藥商間之藥品交易,除為罕見疾病用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