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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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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75 條
(藥品交易書面契約之簽訂)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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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保險藥品費用逾
主管機關
公告之金額者,其與藥商間之藥品交易,除為罕見疾病用藥採購或有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情事外,應簽訂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主管機關應會
同行
政院
公平交易
委員會訂定前項書面契約之
定型化契約
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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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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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財務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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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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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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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醫療費用支付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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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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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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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相關資料及文件之蒐集、查閱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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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罰則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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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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