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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84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2. 前項情形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3.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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