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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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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三、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規定外籍人士在臺須持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居留滿六個月、有一定雇主受僱、或在臺出生新生兒三款資格之一始得投保健保。

Q · 外國人在台灣有健保嗎?

有,但須符合三款資格之一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外籍人士在臺投保須先持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三款資格之一:居留滿六個月(第一款)、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第二款)、或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第三款)。第二款與第三款不需等待,受僱當日或出生當日即可投保;第一款須等六個月。雇主對外籍受僱者有從受僱日起辦理投保的義務。

深度解讀

外籍工作者來台三天發燒掛急診,帳單一萬八。他問你:「我不是有健保嗎?」答案要看他是哪種外籍人士。本條規定外籍人在台灣加入健保的三條路:居留滿六個月、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在台灣出生的新生嬰兒。其中「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是唯一不用等的路,外籍工程師報到當天就能用健保。其他路線都要先熬過六個月空窗期,期間看病全自費。這條跟第 8 條一樣是「六個月門檻」,但對象從本國人換成外國人。對台灣雇主的意義是:你聘外籍員工,從他報到那一刻起,公司就要幫他加保,不能拖。對外籍配偶的意義是:除非你找到工作,否則只能等六個月。這條是 106 年修法才加入第三款,讓在台灣出生的外籍寶寶能跟台灣寶寶一樣當天加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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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規定:「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