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8 條(投保資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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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五)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
- 2.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而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出國者,於施行後一年內首次返國時,得於設籍後即參加本保險,不受前項第一款六個月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全民健保法第8條規定本國國民投保資格:兩年內有健保紀錄並設籍即可投保,或設籍滿六個月,五種特定身分免等待期。
Q · 海外回台灣多久才能用健保?
要看兩年內有沒有健保紀錄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最近2年內曾有健保紀錄且設籍者,回台設籍後可立刻投保;無紀錄或斷保超過2年者,必須連續設籍滿6個月才能投保。但第2項列出五種例外身分(政府機關公職人員、受僱者、有一定雇主受僱者、在臺出生新生兒、因公派駐國外公職人員及配偶子女)不受6個月限制,落地或受僱當天即可加保。
白話解讀
你出國工作十年,除戶搬家,準備搬回台灣。你以為落地就能用健保?不行。這條藏著一個絕大多數海外歸國者不知道的六個月等待期。規則是:只要你在最近兩年內有參加健保的紀錄且台灣有戶籍,可以馬上加保;但如果你在台灣的健保紀錄斷超過兩年、或回來才設籍,就必須連續設籍六個月後才能投保。這六個月你在台灣生病,全部自費。唯一的例外是本條第二項列的五種人(公務員、受僱者、新生兒、派駐國外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子女),他們不用等,報到或出生當天就有健保。這不是小事:如果你 55 歲回台灣準備養老,第一個六個月的醫療費用可能讓你花掉幾十萬。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為本國國民投保資格之核心規範,建立雙軌資格認定:第一軌以「最近2年健保紀錄」或「連續設籍6個月」為門檻,過濾逆選擇道德風險;第二軌列舉五種免等待身分,保障公職、受僱、新生兒等具長期在臺意願者即時取得健保保障。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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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美國工作十年,下個月要搬回台灣,什麼時候可以用健保?
要看你最近兩年內有沒有台灣健保紀錄。有的話,回台設籍後可以立刻申辦;沒有的話,必須連續設籍滿六個月才能投保。但如果你回台灣馬上找到有雇主的受僱工作,依第二項第二目可以從報到日開始投保,不用等六個月。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確定要回國長住,先辦戶籍復籍(可委託在台親屬辦理)比人先回去更省時間。
Q2小孩在國外出生後才回台灣,要多久才能用健保?
一般情況要等六個月,因為第二項第四目的「新生嬰兒」僅限「在臺灣地區出生」。但有個例外:如果父母是「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依第五目,配偶和子女不用等。另外,你自己加保成功後,小孩就可以依附你成為眷屬。內行人提示:如果父親或母親有一方在台灣先找到工作加保,小孩就能依附快速拿到健保。
Q3出國前除戶了會影響我未來回來用健保嗎?
會。本條的門檻是「設籍」,不是「國籍」。除戶的瞬間,你在健保系統裡就變成「未設籍國民」,下次回來要重新算六個月。很多人為了報稅優惠除戶,沒意識到代價是健保資格會歸零。內行人提示:如果你長期在外但偶爾回台看病,保留戶籍+繼續繳健保費(有海外保留條款)通常比除戶省。
Q4全民健保第8條是什麼?
本國國民投保資格的核心條款,建立雙軌制與五種免等待例外,是台灣社會保險普及性的基石。
Q5海外回台灣多久才能用健保?
兩年內有紀錄者立刻可保;無紀錄者需設籍滿6個月。但5種身分例外(受僱者等)可跳過。
Q6健保六個月等待期是什麼?
本國國民斷保超過2年或無健保紀錄者,需在臺連續設籍滿6個月才能取得投保資格,期間生病自費。
Q7健保投保資格的「設籍」是什麼意思?
依戶籍法在臺辦理戶籍登記並維持戶籍,不只是有國籍。除戶者即使國籍仍在亦視為未設籍。
Q8海外回台怎麼申辦健保?
持身分證、戶籍謄本、出入境證明至戶籍地公所或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辦理,符合第1項或第2項任一條件即可投保。
Q9等待期內生病怎麼辦?
全額自費;建議返台前投保商業醫療險或國際旅平險過渡,或選擇有特約商保的醫療院所。
Q10如何跳過六個月等待期?
走第2項五條捷徑:找有雇主的受僱工作(最常見)、考公職、或在臺生育新生兒。受僱者於到職當天即可投保。
Q11沒戶籍的台灣人怎麼用健保?
必須先依戶籍法辦理復籍,再依第8條第1項或第2項取得投保資格。委託在臺親屬代辦復籍可省時。
Q12健保 vs 商業醫療保險差在哪?
健保強制納保、費率政府定、給付範圍法定;商業險自願投保、費率自由、給付依契約。6個月等待期內可商業險過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身分類別 | 等待期 | 法源 | 舉證重點 |
|---|---|---|---|
| 兩年內有健保紀錄者 | 0(立刻投保) | 第1項第1款前段 | 健保署投保紀錄 |
| 斷保超過2年或無紀錄者 | 6個月 | 第1項第1款後段 | 連續設籍證明 |
|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公職人員 | 0 | 第2項第1款 | 派令、聘書 |
| 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 | 0 | 第2項第2款 | 勞保投保證明、勞動契約 |
| 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 0 | 第2項第3款 | 勞動契約、薪資證明 |
| 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 0 | 第2項第4款 | 出生證明 |
| 因公派駐國外人員及其配偶子女 | 0 | 第2項第5款 | 派駐令、戶籍證明 |
等待期
- 兩年內有健保紀錄者
- 0(立刻投保)
- 斷保超過2年或無紀錄者
- 6個月
-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公職人員
- 0
- 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
- 0
- 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 0
- 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 0
- 因公派駐國外人員及其配偶子女
- 0
法源
- 兩年內有健保紀錄者
- 第1項第1款前段
- 斷保超過2年或無紀錄者
- 第1項第1款後段
-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公職人員
- 第2項第1款
- 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
- 第2項第2款
- 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 第2項第3款
- 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 第2項第4款
- 因公派駐國外人員及其配偶子女
- 第2項第5款
舉證重點
- 兩年內有健保紀錄者
- 健保署投保紀錄
- 斷保超過2年或無紀錄者
- 連續設籍證明
-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公職人員
- 派令、聘書
- 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
- 勞保投保證明、勞動契約
- 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 勞動契約、薪資證明
- 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 出生證明
- 因公派駐國外人員及其配偶子女
- 派駐令、戶籍證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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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830719 制定)
被保險人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四)雇主或自營作業者。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二、第二類: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三、第三類: (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四、第四類: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之眷屬領有軍眷補給證或軍眷身分證之家戶代表。 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戶長。 六、第六類: (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受託照顧之滯留大陸臺籍前國軍返臺人員。 (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被保險人之類別。 二、被保險人係依投保單位、投保金額及保險費負擔比率等項目之不同,分為六類。 三、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所稱自營作業者,係指未加入職業工會者。至於已加入職業工會者,應為第二類第一目之被保險人。
(0880622 修正)
被保險人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二、第二類: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三、第三類: (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四、第四類: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之眷屬領有軍眷補給證或軍眷身分證之家戶代表。 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六、第六類: (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有關自營作業者,係指未僱用員工從事商業買賣之業主,為與同項第二款第一目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相區別,爰修正文字為自營業主。 二、將第五類被保險人擴大至低收入戶成員,以利相關承保作業執行,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 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受託照顧之滯留大陸臺籍前國軍返臺人員,已歸屬榮民範圍,無特別規定必要,爰將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文字簡化為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0900104 修正)
被保險人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二、第二類: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三、第三類: (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四、第四類: (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二)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六、第六類: (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有關軍人及軍校學生應納入本保險,及替代役實施條例之施行,酌修第一項第四款之第四類被保險人範圍。
(1000104 全文修正)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五)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 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而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出國者,於施行後一年內首次返國時,得於設籍後即參加本保險,不受前項第一款六個月之限制。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被保險人之類別。 二、被保險人係依投保單位、投保金額及保險費負擔比率等項目之不同,分為六類。 三、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所稱自營作業者,係指未加入職業工會者。至於已加入職業工會者,應為第二類第一目之被保險人。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有關自營作業者,係指未僱用員工從事商業買賣之業主,為與同項第二款第一目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相區別,爰修正文字為自營業主。 二、將第五類被保險人擴大至低收入戶成員,以利相關承保作業執行,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 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受託照顧之滯留大陸臺籍前國軍返臺人員,已歸屬榮民範圍,無特別規定必要,爰將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文字簡化為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配合有關軍人及軍校學生應納入本保險,及替代役實施條例之施行,酌修第一項第四款之第四類被保險人範圍。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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