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7

快速跳轉

本保險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全民健保保險人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署),所有承保、核定、給付業務的法律責任機關。

Q · 全民健保的法律責任機關是誰?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 條,本保險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署)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所有承保、核定、給付、稽查、罰鍰等執行層面,法律相對人都是健保署,不是衛福部、不是健保會、也不是已廢止的「健保局」舊名。爭議審議、訴願、行政訴訟的相對人欄位必須寫健保署,寫錯會被要求補正。

白話解讀

你每個月被扣的健保費、看病時被刷的健保卡、收到的各種健保通知,全部的法律責任主體就是這一句話指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保署)。為什麼這個看似組織性的條文對你有意義?因為當你要對健保做任何法律行動,從申請審議、訴願、到行政訴訟,所有文書的「相對人」都必須寫健保署,寫錯了會被程序駁回。更重要的是,健保的政策決定由「健保會」(審議保險費率和給付範圍),但具體的核定和執行由「健保署」,很多人抱怨「健保害我」的時候,罵錯了對象。本條明確切出:執行端的法律責任人是誰。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 條為保險人指定條款,明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署)為全民健保的保險人,負責承保、核定、給付與稽查業務,與第 5 條政策審議機關「全民健康保險會」分工,構成台灣健保「政策審議」與「行政執行」分權結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健保署跟健保會是同一個嗎?

完全不同。健保署(全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是執行機關,負責承保、核定、給付、稽查;健保會(全名:全民健康保險會)是審議機關,負責保險費率、給付範圍、總額協議。本條指的保險人是健保署,不是健保會。

Q2我想投訴健保相關政策要找誰?

看是什麼政策。要漲保費、縮減給付範圍這類政策層面的不滿,找健保會;要具體核定、拒絕給付、稽查處分這類個案層面的不滿,找健保署提爭議審議。健保會有民眾代表席次,可透過被保險人代表表達意見。

Q3健保署的決定可以告嗎?

可以。健保署的核定屬行政處分,依本法第 6 條先提爭議審議,不服可向衛福部提訴願,再不服可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三層救濟期限各為 60 日、30 日、2 個月,逾期失權。

Q4健保署是什麼?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 條指定的保險人,三級行政機關,負責全國 2,300 萬人健保業務的執行端。

Q5什麼叫保險人?

保險法律關係中承擔保險責任、收取保險費、負給付義務的法律主體。健保法的保險人由本條明定為健保署,無其他選項。

Q6健保署的主管機關是誰?

依本法第 4 條為衛生福利部。健保署是衛福部的所屬三級機關(部 → 署 → 業務組),但有獨立的法定職權。

Q7什麼是健保的「保險業務」?

包含承保(建立被保險人資格)、保費徵收、給付核定、特約醫事機構管理、違規稽查、爭議審議等執行性業務。

Q8怎麼找健保署辦事?

依居住地找對應分區業務組(北、北、中、南、東、高屏六區),可臨櫃、電話、網站或郵寄。健保署網站 nhi.gov.tw 有完整聯絡資訊。

Q9怎麼對健保署的決定提異議?

依第 6 條於收到核定後 60 日內提爭議審議,不服可向衛福部訴願(30 日),再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2 個月)。

Q10投訴健保署要花錢嗎?

爭議審議免費,訴願免費,行政訴訟有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額計算)。但律師費自負,小額爭議建議自己跑流程。

Q11怎麼證明健保署核定錯誤?

保存醫療單據、診斷證明、保費繳款證明、健保署核定書影本,配合健保法 + 健保署函釋作為法律依據。

Q12健保署 vs 健保會差在哪?

健保署是執行機關(承保、核定、給付、稽查);健保會是審議機關(費率、給付範圍、總額)。健保署有獨立行政處分權,健保會只能建議。投訴對象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健保署健保會
機關性質執行機關(三級行政機關)審議組織(任務編組)
法律依據本法第 7 條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本法第 5 條
主要職權承保、核定、給付、稽查、催徵保費率、給付範圍、總額協議審議
決定性質行政處分(可訴願)建議性決議(送衛福部核定)
民眾接觸高(每月扣費、看病刷卡、各種通知)低(多透過代表表達意見)

健保署

機關性質
執行機關(三級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
本法第 7 條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
主要職權
承保、核定、給付、稽查、催徵
決定性質
行政處分(可訴願)
民眾接觸
高(每月扣費、看病刷卡、各種通知)

健保會

機關性質
審議組織(任務編組)
法律依據
本法第 5 條
主要職權
保費率、給付範圍、總額協議審議
決定性質
建議性決議(送衛福部核定)
民眾接觸
低(多透過代表表達意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民健康保険法第 3 条(保険者:市町村及び特別区)/ 健康保険法第 4 条(保険者:全国健康保険協会、健康保険組合)
韓國국민건강보험법 제13조(보험자는 국민건강보험공단 NHIS)
中國社会保险法第 7 条 + 国家医疗保障局(NHSA,2018 年設立)職權劃分
德國SGB V § 4(Krankenkassen als rechtsfähige Körperschaften des öffentlichen Rechts,多元保險人模式)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211-1(CPAM caisses primaires,受 CNAM 全國健康保險基金監督)
美國無直接對應全民健保保險人制度;Medicare 由 CMS(Centers for Medicare & Medicaid Services)管理,Medicaid 由各州管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30719 制定)

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分為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立法理由明定本保險之保險對象範圍。

(1000104 全文修正)

本保險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立法理由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作用法不得規定機關組織,及中央健康保險局機關全銜已修正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爰配合酌修第一項首句,並刪除第二項有關其組織規定。

(1081213 修正)

本保險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立法理由102年「行政院衛生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成立「衛生福利部」,惟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條條文之保險人仍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應改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爰予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30719 制定)

明定本保險之保險對象範圍。

(1000104 全文修正)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作用法不得規定機關組織,及中央健康保險局機關全銜已修正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爰配合酌修第一項首句,並刪除第二項有關其組織規定。

(1081213 修正)

102年「行政院衛生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成立「衛生福利部」,惟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條條文之保險人仍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應改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爰予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 條規定:「本保險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