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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訴願行政訴訟
  2. 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
  3. 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應定期以出版公報、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爭議審議結果。
  5. 前項公開,應將個人、法人或團體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達無從辨識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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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先申請審議,得依法提起訴訴願→行政訴訟(健保署與人民之間) 應先申請審議,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健保署與特約醫院之間)
sam0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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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只想學法律
健保署與醫院有簽釋字533行政契約,所以屬行政訴訟,再依行政訴訟法§8可以直接起訴 行政契約:審議=>行政訴訟 健保署與被害人屬行政處分關係 行政處分:審議=>訴願=>行政訴訟
sam42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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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醫院有簽釋字533行政契約,所以屬行政訴訟,再依行政訴訟法§8可以直接起訴 行政契約:審議=>行政訴訟 健保署與被害人屬行政處分關係 行政處分:審議=>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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