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5全民健康保險會之組成及辦理事項

快速跳轉
  1. 1.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2. 2.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3. 3.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
  4. 4.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三分之一。
  5. 5.前項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6. 6.健保會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其由行政院核定事項,並應送立法院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 條設立健保會,審議保險費率、給付範圍、總額協議等重大事項,付費者代表至少占二分之一,被保險人代表至少三分之一。

Q · 健保費要漲多少是誰決定的?

由健保會審議,付費者代表至少占一半席次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 條,健保費率、給付範圍、總額協議等重大事項,必須由全民健康保險會(健保會)審議。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組成,其中付費者代表至少占二分之一,被保險人代表至少三分之一。會議前七日須公開議程、會後十日內公開實錄。但健保會是審議機關不是決策機關,最終由衛福部或行政院核定。

白話解讀

健保費要漲、要加哪個給付、哪個藥要納入給付,這些決定不是衛福部長一個人說了算。這條規定所有這類重大決策,必須先送進「全民健康保險會」審議。而這個委員會的組成設計,藏著一個多數人忽略的權力平衡:被保險人(也就是你)的代表席次不得少於全部的三分之一,付費者(被保險人加雇主)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意思是,在這張決策桌上,繳錢的人有過半發言權,被保險人本身至少占三分之一。更關鍵的是第三項:健保會必須在會議前七天公開議程、會後十天公開會議實錄,重要事項還要事先蒐集民意、舉辦公民參與活動。你可以旁聽、可以遞交意見、可以檢視他們怎麼投票。這條把健保決策從「黑箱會議室」拉到「陽光下的協商台」,但多數民眾從沒行使過這個權利。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 條設立全民健康保險會,負責審議保險費率、給付範圍、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議、保險政策法規及監理事項,是台灣全民健保治理結構中銜接行政決策與民意代表的法定多元審議機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健保會的決議算數嗎?政府會照做嗎?

依第 6 項,健保會的審議、協議訂定事項須經主管機關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健保會是審議機關不是決策機關,最終拍板的是衛福部或行政院。但實務上政府要推翻健保會共識壓力很大,特別是由行政院核定的事項還要送立法院備查。健保會共識不等於最終決策,但健保會反對的事項政府要硬推,政治成本很高。

Q2一般民眾想影響健保會決策有什麼管道?

三個法定管道:一、查看會議前七天公告的議程,在會前向代表或衛福部表達意見;二、參加第 3 項規定的公民參與活動;三、會後調閱實錄檢視代表立場,供下次代表產生時參考。健保會的被保險人代表通常來自職業工會、退休人員協會等團體,加入這類團體是最直接的影響路徑。

Q3健保會是什麼機關?

全民健康保險會(健保會)是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 條設立的法定多元代表審議機關,負責審議保險費率、給付範圍、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議、保險政策法規研究、其他監理事項。民國 100 年全文修正時將原本的監理委員會和費用協定委員會整併而成。

Q4健保會是什麼?

全民健康保險會的簡稱,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 條設立的法定多元代表審議機關,負責健保費率、給付範圍等重大事項審議,是健保政策決策的關鍵節點。

Q5全民健康保險會的法定職權有哪些?

依第 1 項共五大事項:保險費率審議、保險給付範圍審議、總額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保險政策法規研究及諮詢、其他監理事項。

Q6健保會的代表怎麼產生?

依第 5 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代表來自被保險人、雇主、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付費者代表至少二分之一、被保險人代表至少三分之一。

Q7什麼是付費者代表?

繳納保險費的被保險人加雇主代表合稱,在健保會中享有至少二分之一席次保障,是繳費方對抗醫療提供方與政府的制度性權力平衡設計。

Q8民眾怎麼參加健保會?

三條法定路徑:一、會議前 7 天查議程並透過代表組織遞意見;二、參加公民參與活動;三、會後 10 日內查實錄檢視代表立場。

Q9怎麼調閱健保會會議實錄?

依第 3 項規定會議後 10 日內必須公開於健保會官方網站,可線上調閱代表發言、投票紀錄與審議結論。

Q10怎麼影響健保會的決議?

最直接是加入推派付費者代表的職業工會、退休人員協會等組織;間接路徑是會前向衛福部信箱遞意見、媒體投書、公民團體串聯施壓。

Q11健保費率調整怎麼進行審議?

由保險人(健保署)提案 → 健保會審議費率(須同時提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 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核定 → 行政院核定者送立法院備查。

Q12健保會 vs 監理委員會(舊制)差在哪?

民國 100 年改革將原監理委員會 + 費用協定委員會整併為健保會,新增付費者代表保障席次(≥二分之一)和資訊公開義務(議程 7 天、實錄 10 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Row labelCurrent lawFormer law
性質全民健康保險會(整合審議)監理委員會 + 費用協定委員會(分立)
付費者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未明定保障席次
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未明定保障席次
議程公開會前 7 天公告未強制
實錄公開會後 10 日內未強制
公民參與法定義務未強制

Current law

性質
全民健康保險會(整合審議)
付費者代表
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被保險人代表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議程公開
會前 7 天公告
實錄公開
會後 10 日內
公民參與
法定義務

Former law

性質
監理委員會 + 費用協定委員會(分立)
付費者代表
未明定保障席次
被保險人代表
未明定保障席次
議程公開
未強制
實錄公開
未強制
公民參與
未強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健康保険法 + 中央社会保険医療協議会(中医協)
韓國국민건강보험법 + 건강보험정책심의위원회(건정심)
中國社會保險法 + 國家醫療保障局審議機制
德國SGB V + Gemeinsamer Bundesausschuss(G-BA,聯邦聯合委員會)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 UNCAM(國民健康保險基金聯盟)/ HAS(高等衛生局)
美國Medicare/Medicaid + MedPAC(Medicare Payment Advisory Commiss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30719 制定)

為審議本保險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應設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由主管機關代表、法學、醫藥及保險專家組成之;其組織規程及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爭議案件之審議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一、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爭議委員會及其任務。   二、爭議委員會所為之爭議審議,係屬訴願之前置程序,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爭議案件之審議若有不服時,可以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之。

(1000104 全文修正)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   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三分之一。   前項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健保會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其由行政院核定事項,並應送立法院備查。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揭露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830719 制定)

一、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爭議委員會及其任務。   二、爭議委員會所為之爭議審議,係屬訴願之前置程序,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爭議案件之審議若有不服時,可以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之。

(1000104 全文修正)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 條規定:「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