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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費及滯納金之繳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2. 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及政府補助金額尾數均為五角時,以政府補助金額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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