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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專任有給人員,指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
  2.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列公職人員。
  3. 無職業之鄰長,得準用前項公職人員規定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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