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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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於臺灣地區外核退醫療費用之案件,其外幣兌換匯率基準,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以申請日前一月最後營業日中央銀行就該外幣公告之匯率計算。 二、中央銀行無該外幣匯率資料者,依臺灣銀行公告即期賣出之匯率計算。 三、無前款即期賣出匯率者,採現金賣出之匯率計算。 四、無前款匯率資料者,依彭博社、路透社所登載之匯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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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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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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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