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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審查結果,認應退醫療費用時,應依下列規定及基準辦理: 一、發生於臺灣地區內之案件:由保險人依本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支付、給付及自行負擔費用等有關規定辦理核退。 二、發生於臺灣地區外之案件:由保險人依本保險醫療費用支付及給付規定審查後核實給付。但申請費用高於其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之日前一季本保險支付特約醫院及診所急診每人次、門診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費用基準者,其超過部分,不予給付。
  2. 前項第二款有關核退費用之基準,由保險人每季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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