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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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對象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時,其應檢具之書據,規定如附表。
- 2.保險對象檢送申請書據不全者,應自保險人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補件;保險人於必要時,得依保險對象之申請予以延長,並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屆期未補件者,逕依所送書據進行審核。
- 3.保險人於必要時,得通知保險對象補送第一項附表規定以外之其他證明文件,或至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服務機構接受相關檢驗或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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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5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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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