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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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預防保健服務時,應查核保險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及保險憑證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時,應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接受預防保健服務。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時,應於保險憑證登錄,但不得計入就醫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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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第 8 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在提供預防保健服務時,有以下的責任和限制: 1. 應查核保險對象的身分證明文件及保險憑證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接受預防保健服務。 2. 在提供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時,應於保險憑證登錄,但不得計入就醫次數。 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公布的《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在提供預防保健服務時,如發現保險對象的身分證明文件和保險憑證不相符,應當拒絕提供預防保健服務,以確保保險醫事服務的正確性和有效性。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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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