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所稱情節重大,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違約虛報點數超過十萬點,並有發給保險對象非醫療必要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 二、違約虛報點數超過十萬點,並有收集保險憑證,或有未診治保險對象,仍記載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 三、違約虛報點數超過十五萬點,並有虛報保險對象住院診療。 四、違約虛報點數超過二十五萬點。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所稱情節重大,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違約虛報點數超過十萬點,並有發給保險對象非醫療必要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 二、違約虛報點數超過十萬點,並有收集保險憑證,或有未診治保險對象,仍記載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 三、違約虛報點數超過十五萬點,並有虛報保險對象住院診療。 四、違約虛報點數超過二十五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