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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醫事法令,受衛生主管機關停業處分者,於停業期間,應予停約;歇業或遷址者,應予終止特約。但於同一鄉(鎮、市、區)遷址,檢具異動後之開業執照影本通報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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