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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 15 條

  1. 1.保險對象持特約醫院、診所醫師交付之處方箋,應在該特約醫院、診所或至特約藥局調劑。但保險對象因故無法至原處方醫院、診所調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 一、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且所在地無特約藥局。 二、接受本保險居家照護服務,經醫師開立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藥品處方箋。
  2. 2.前項處方箋,以交付一般藥品處方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或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併用時,保險對象應同時併持於同一調劑處所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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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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