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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應分次調劑。
  2. 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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