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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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條的釋義,根據該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保險對象在就醫或接受醫療服務時需要繳驗健保卡和身分證明文件,以及特約醫院或診所交付的門診處方。對於未滿十四歲的保險對象,則可以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具備身分證明功能的文件代替。此外,在接受居家照護服務時,保險對象需要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治醫師評估並開立居家照護醫囑單,再向具有居家護理服務部門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範例:根據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相關資料,一名保險對象前往特約醫院就醫時,需要出示健保卡、身分證明文件以及特約醫院開立的門診處方,在接受居家照護服務時,必須由診治醫師評估後開立居家照護醫囑單並向有居家護理服務部門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 切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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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