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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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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權益案件經審定者,應載明下列事項,作成審定書: 一、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項。 二、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中事實部分,得僅記載有爭議之爭點;其依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審定者,得不記載事實,並引據該條項款以代理由。 三、機關及其首長。 四、年、月、日。
  2. 2.審定書應附記不服審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0條的解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著手: 首先,根據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0條,權益案件經審定時,審定書應載明的事項包括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項。這表示審定書應包含案件的相關事實、主文、理由,以及審定的機關及其首長,並且必須標明日期。 其次,根據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0條的第2項規定,審定書還應附記不服審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這表示審定書除了記載審定結果外,還應詳細說明當事人可以採取的救濟途徑,以及相應的期限和受理機關。 舉例來說,根據最新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我們可以看到如何應用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0條的規定,具體呈現出審定書應該包含的內容,以及當事人可以採取的救濟途徑及期限。這樣的例子能夠更具體地說明該法條的適用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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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20 條規定:「權益案件經審定者,應載明下列事項,作成審定書: 一、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項。 二、主文、事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