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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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下列費用,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健保保險人)受託辦理,並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人(以下稱勞保局)償付: 一、住院及門診醫療費用。 二、住院膳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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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其因職業災害事故所發生之醫療費用由職業災害保險償付。然而,根據裁判書所述,在特定情況下,被保險人仍需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並非全部由職業災害保險償付。裁判書所引用的相關法條與案例也呼應了此一觀點。因此,根據該裁判書所述,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第 2 條對於住院及門診醫療費用的償付具有一定的限制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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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