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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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第 2 條,根據該條規定,當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無法一次性繳納所積欠的保險費及滯納金時,可以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其中應遵行的事項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如果本辦法未有相關規定,則應按照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的滯納金,如果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無法一次性支付滯納金,可以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並且應遵行法規的相關事項。如果分期繳納的具體辦法未在該法中規定,則可以參照其他法令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 滯納金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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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