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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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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力一次繳納所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以下稱欠費)之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者,其應遵行之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第 2 條,根據該條規定,當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無法一次性繳納所積欠的保險費及滯納金時,可以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其中應遵行的事項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如果本辦法未有相關規定,則應按照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的滯納金,如果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無法一次性支付滯納金,可以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並且應遵行法規的相關事項。如果分期繳納的具體辦法未在該法中規定,則可以參照其他法令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 滯納金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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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第 2 條規定:「無力一次繳納所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以下稱欠費)之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向保險人申請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