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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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 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 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及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 5.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 6.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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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