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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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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稱全年累計,指投保單位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當次給付被保險人獎金時之累計。
投保單位給付被保險人獎金時,若該被保險人已離職,仍應就全年累計獎金逾其退保時投保金額四倍之部分,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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