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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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之股利、利息或租金收入,應以信託財產受託人為扣費義務人,於計算或分配時,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並得統一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保險人繳納。但扣費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洽保險人申請寬限至次年二月十五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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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務人名詞
- 第三十一條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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