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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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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之股利、利息或租金收入,應以信託財產受託人為扣費義務人,於計算或分配時,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並得統一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保險人繳納。但扣費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洽保險人申請寬限至次年二月十五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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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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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 8 條規定:「信託財產之股利、利息或租金收入,應以信託財產受託人為扣費義務人,於計算或分配時,依本法第三十一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