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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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理之項目如下: 一、擔任審查業務醫藥專家(以下稱醫藥專家)之遴聘及管理。 二、對於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醫療服務之審查業務。 三、審查業務品質之管理及提升。 四、保險人指定項目之審查。 五、保險人審查業務所需之專業諮詢。 六、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審查作業之申訴及處理機制之建立。 七、醫療服務審查方法及規範之研擬。 八、審查業務所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輔導及訪查作業。 九、審查決定之爭議審議、訴願及訴訟案件,其出席、出庭之協助答辯及書面答辯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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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