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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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置委員三十九人,委員名額分配如下: 一、保險付費者代表: (一)被保險人代表十四人。 (二)雇主代表五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 二、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十人。 三、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七人。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各一人。
- 2.被保險人代表之委員,其中十一人,由主管機關參照被保險人類別,洽請有關團體推薦後遴聘之;其餘三人,由主管機關以公開徵求方式,遴選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團體,再洽請該團體推薦後遴聘之。
- 3.雇主代表、行政院主計總處、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主管機關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後遴聘(派)之。
- 4.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國內公共衛生、公共行政、社會福利、社會保險、醫務管理、財務金融、經濟或法律等健康保險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
- 5.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之身分;被保險人代表之委員,不得兼具雇主身分;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或雇主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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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具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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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