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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 7 條

  1. 前條之轉診單,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並經開立之醫師簽章(如附表二)。 一、保險對象基本資料。 二、病歷摘要或處置情形。 三、轉診目的。 四、開立日期及有效期限。 五、建議轉至之特約醫院、診所名稱、地址、電話及診療科別。
  2. 採用電子轉診單者,特約醫院、診所應將電子轉診單傳輸至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並視保險對象需要,列印一份送交保險對象,由其交付予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併入病歷留存。
  3. 第一項之轉診單,特約醫院、診所宜使用保險人建立之電子轉診平台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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