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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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至矯正機關內提供醫療服務時,應依醫療法之規定製作病歷,並將收容對象之就醫紀錄,交付矯正機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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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第10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在提供醫療服務時,應遵循醫療法的規定製作病歷,並將收容對象的就醫紀錄交付給矯正機關留存。 以上述法條為例,參考資料可使用最新的全民健康保險法或相關的醫療法規,並且舉出相關的判決書或裁判書作為範例。
- 醫療法法規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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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